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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在青島市萊西市發生了一場火災事故,事后經消防部門認定為生產車間電線短路導致起火財產損失2000多萬元,這本來是一件很普通的安全事故,但是后來萊西市人民法院的判決卻將此事弄得撲朔迷離,讓人捉摸不透。
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,2018年萊西市的一名企業家黃先生將自己價值2000萬元的閑置廠房租賃給了同為青島市人大代表的任先生,租賃協議上白紙黑字寫著,任不能私自改變廠房的用途,如果改變需經過黃同意并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,批準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,但是任擅自做主將貯存廠房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驗收的情況下,進行了改裝生產,同時將閑置的空間轉租給其他兩家企業。后來火災發生后,任沒有通知黃,而是聯合其他兩家公司將黃起訴至法院,以廠房沒有通過消防驗收為由,要求黃賠償其經濟損失。事情到這里,已經很明了,明明自己違約在先,出了事故后,反而倒打一耙,這件事很多人看來都不能理解,更奇葩的是后來法院的判決。
2021年2月份,萊西市法院一審判決任和其他兩家賠付黃先生經濟損失1500萬元,黃先生賠付任和其他兩家公司1900萬元,等于說是黃先生自己廠房白白燒掉,還要再賠付租房者400多萬。一審判決里面,財產認定很有意思,任和其他兩家的財產損失由剛開始消防部門認定的400多萬,通過法院指定的第三方,僅僅通過一些復制的進出貨單據就認定了9000多萬。一個是敢評估,一個是敢認定,照此累計,這場大火的經濟損失就超過了一個億,屬于特大火災事故(國家對于火災等級有著明確規定),但是法.院和公安、檢.察.院等部門卻沒有介入追究相關責任。2021年4月份,青島中院以評估損失明顯有誤等原因撤銷了萊西法院的判決,這本來是件值得慶幸的事,但是2023年12月,萊西市法院又進行了判決,判決黃先生承擔25%的責任賠付任和其他兩家2000多萬元,而任和其他兩家僅僅賠付黃900多萬元損失。
萊西市法院兩次判決,讓人不好理解,為何有租賃協議約定在先,法院還能支持任和其他由任轉租的兩家公司的索賠?為何通過備案的存儲廠房,任私自改造成生產車間沒有被追究?黃先生的廠房就白白損失?還要倒賠經濟損失?僅僅從法院兩次的認定損失上來說,這起火災損失明顯過億元,就不是簡單的安全事故了,而是特大火災事故,需要國家出面調查的,為何萊西市當地政府和公.檢.法部門沒有行動,將相關責任人追責?而是簡單的民事賠償?這是縱容犯罪?還是包庇某些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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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周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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